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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民警佩戴执法记录仪

《细则》规定,在伤害案件中,巡逻警力就近出警,治安民警佩戴执法记录仪,携带单警装备、取证装备、接处警登记和现场调解协议书等及时赶赴现场。同时110要视情指令技侦、特警、武警等警力待命、到场处置或布控查缉。如果案发现场被伤害人已送医院治疗而民警未来得及询问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医院询问案件和受伤情况,对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必要时可以对被伤害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力量不能满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需要,《细则》将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交由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

    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书

    《细则》要求,伤害案件受理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办案部门可委托省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组织和邀请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技术人员及相关医学专家共同会诊。

    《细则》对调查取证作出列举式详细规定,除在先期处置工作中要佩戴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程、细致勘验检查外,《细则》对讯问内容重点要求详细讯问案件经过、作案动机和目的、案发的环境及细节、作案工具、被伤害对象的细节以及共同违法、犯罪的合谋或合意过程、分工情况及其他同案人员在伤害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等,进一步明确对证人的询问要求及应当重点收集的除言词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

    依法调解的可撤销案件

    《细则》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或其他情节较轻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民间纠纷等引起的构成重伤的伤害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确有悔罪表现,预交医疗赔偿费,取得被伤害人谅解的,也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轻伤害案件,取得被伤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受理后尚未立案的,可以依法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可以依法撤销案件。《细则》还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调解并履行完毕的伤害案件,当事人反悔的,不再改变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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